修平技術學院電機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86年11月22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95年9月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修平技術學院系學會組織規則」制定之,煩本系會會員都 須遵守維護。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修平技術學院電機工程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團結電機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師生連繫全繫感情 ,並以促進全系學術發展,提升研究風氣及服務同學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修平技術學院內。 第二章 會籍 第五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之ㄧ切活動。 三、 其他關於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力。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二、 協助推行義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八條 班代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班代大會於期初召開,由主席系會長主持,學會幹部均應列席報告會務, 接受質詢。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由會員普選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且 不得兼任班代或其他社團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會長綜理業務,對本會一切行政責任,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任免各組幹部。 三、提報經費預算,制定工作計畫。 四、督導各組工作。 五、推動與本會有關之活動。 六、執掌系友聯繫等相關活動事宜。 第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業務,遇會長缺席、辭職或被罷免時,應即代替 會長行使執掌。 第十三條 會長下設總幹事,負責協調各組組務。 第十四條 各組執掌如下: 秘書組: 1.重要會議之籌備。 2.負責幹部之間的協調。 3.重要活動之工作分配。 4.負責監督各委員會的工作進度。 總務組: 1.負責系學會財務管理。 2.負責編列活動預算。 3.各委員會財務之控制與監督。 行政組: 1.活動前負責申請公假。 2.負責連絡系學會幹部招開會議。 公關組: 1.負責系學會校內、校外公關。 2.與外校相關科系聯繫,達到資訊互惠。 3.本系聯誼性活動策劃與執行。 4.負責系學會信箱管理及維護。 活動企劃組: 1.負責迎新活動策劃與執行。 2.本系康樂性活動策劃與執行。 3.參觀活動策劃執行。 4.協助本系家庭制度之成立與維護。 文宣組: 1.負責系刊策劃與編輯。 2.負責系學會之文書工作。 3.負責系學會美工及文宣。 4.系學會資訊之製作。 5.本系學藝性活動策劃與執行。 體育組: 1.負責本系體育活動策劃與執行。 2.協助系對的運作與發展。 器材組: 1.系學會器材之管理與維修。 2.負責租借活動中所需器材。 資訊組: 1.資訊活動之策劃執行。 2.電機系資訊之收集與傳遞。 3.系學會網頁製作與管理。 4.電機系系刊之發行。 機動組: 1.系學會辦公室之維護。 2.系學會活動中支援各組。 第十五條 除上述各組外,會長得依特別需要加以編制,學會組織中之合唱團、 啦啦隊、辯論隊及各類球隊之隊長,由其成員互相推選,經會長同 意聘任之。 第十六條 為充實本會會務之推展,會長得依實際需要,洽請本系師長為指導 顧問。 第十七條 本會以班為單位,每班設代表一名由各班選舉產生,組成班代大會。 第十八條 班代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學期期初班代大會由各代表選出,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九條 學會幹部不得兼任代表。 第二十條 班代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 議決會長所提之預算,並監督預算之執行。 三、 提出會長罷免案。 四、 修正組織章程。 五、 簽核本會之財務報表。 六、 溝通學會與各班級之意見。 第二十一條 班代大會之召開,由主席於學期初召集之,應有二分之ㄧ以上代 表出席,其決議,除章程之通過與修訂,應有出席之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於會議召開前一週 以書面通知各代表並公告之,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生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所需經費經由本會統籌之。 第二十四條 為了方便性,會費由每一學年的第一學期繳交之。 第二十五條 轉學生規定如下: 一、由校外、外系轉進本系,需補繳會費,補繳金額為該生該學年未讀之學期 ,若未滿一學期,則該學期將不可參與該學期之活動,至下學期繳交會費 方可參與學會活動。 二、由本系轉出者,本會退其金額為該學期應繳金額乘以該生未讀學期數的二 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休學及被退學者,本會退其金額為該學期應繳金額乘以該生未 讀學期數。若滿整學期之三分之ㄧ者,該學期將不予退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每期所需繳納之會費金額,由本會依當年度需要決定 之。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此項選舉應於每學年 四月底前辦理。 第二十九條 凡本會會員年滿18歲以上及學期成績在60分以上,操行成 績80分以上,近一年內未受記過處分者,得以登記本學期會 長、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改選時,本會成立「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負 責策劃及執行選舉事宜。 第三十一條 選舉事務監察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名,由本會選出。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排除選舉事務監察委員之資格。 第三十三條 當選會長、副會長、執秘、總務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四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執秘、總務長、各組組長參加。 第三十五條 幹部會議定期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招 集執秘籌備之。 第三十六條 幹部會議決定所有活動事宜。 第三十七條 幹部會議應於評鑑之前提報下學期活動項目及活動預算。 第三十八條 每次會議需簽到及紀錄,會議記錄表須由紀錄、開會主席、 執秘、會長簽名同意知。 第三十九條 開會前二~三天發出開會通知單,如不能來參加者,需事先通 知,並填寫會議請假單。 第四十條 重要會議若無請假而缺席三次者或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者, 經過會長與監事委員討論後,由會長向指導老師報告,予以警 告或徹除與職務。 第七章 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本系學會會員及系學會幹部代表本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或熱心系學會活動者,經指導老師建議報請系主任給予表彰。 第四十二條 本系學會會員及系學會幹部代表參加對外活動有損系名義者, 經指導老師建議報請系主任給予懲戒。 第四十三條 系學會培養幹部,凡參加活動者可報請指導老師申請經費補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系主任同意,及班代大會通過後實施之。修訂時,須 經三分之一代表連署,班代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 方得成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楊主任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