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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志工-志工辦法

修平技術學院圖書館志工隊辦法

 

                        訂定: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修平技術學院圖書館組織章程」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平技術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圖書館資源,加強師生與學校互動,提升師生對圖書館服務工作的認同,並養成志願服務的精神,特組織修平技術圖書館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由志願服務老師(以下簡稱志工老師)與志願服務學生(以下簡稱志工學生)兩者組成。

 

第四條    本隊為發揮分工合作精神,其組織依行政或勤務需求由志工行政編組與志工服勤編組所構成。

 

第五條    志工老師採遴聘制,工作項目為:協助指導學生進行資訊檢索、培養資訊素養、館藏利用教育等;服務時數每學年達三十小時以上者,列入教師行政服務績效,等同校級委員會委員計分。

 

第六條    志工學生的聘任方式如下:

 

(一)試用志工:每年定期由本館公開招募、或視業務需要隨時招募,以書面及面談審核方式甄選合格,試用一個月。

 

(二)見習志工:每年遴選二次,試用志工經試用期滿,通過試用期間考核、教育訓練,並經授證。

 

正式志工:每年遴選二次,以連續擔任見習志工一學期,並通過年度考核、在職訓練、核發聘書。

 

第七條    本館編列預算,作為志工教育訓練、編制與印刷講義、購置文具用品與紀念品等支出。

 

第八條    志工學生職責

 

(一)本館志工均為無給職。

 

(二)遵守本館各項規定。

 

(三)服勤或開會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配戴志工背心及志工(識別)證,並確實簽到(退)。

 

(四)志工學生每週至少服勤二小時,若未能於排定時段服務,應事先請假,並自行補足服務時數。

 

(五)參加各項應參與的會議或活動,並協助宣導本館各項設施。

 

第九條    志工學生整學期服務時數未達三十小時者,或工作表現怠惰,或工作態度未達本館標準者,本館可予解聘。

 

第十條    志工學生表現優異者,報請學校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日誌由 psmall 於 2006-08-30 10:17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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